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商会
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07 15:39:32   浏览:
(2022年8月24日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
Shandong province Hardware electromechan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行业有志之士,探求民营企业发展路径,促进行业发展与创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是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新旧动能转换的新机遇创新发展、科学发展。为会员企业创造价值信息和宽松环境,为促进我省五金机电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对省内五金机电专业市场的建设运营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培育和维护五金机电专业市场;
(六)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省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内外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
(九)组织会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办理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省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省域内本行业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作出处理,最高处分为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旗帜鲜明讲政治,引导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二个维护”;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只能列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和解决;
(四)拟定和提名有关的工作方案和人事任免案;
(五)经理事会审议,代表理事会聘请名誉职务;
(六)拟定其他有关事项;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有效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22年8月24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  地址:济南滨河商务中心C座6楼601----602室 电话:0531-88616088 传真:0531-88616077
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本站信息内容、 建议使用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8025595号-1
技术支持:济南方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