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9日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员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报送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长2万元/年;
(二)副会长1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0.2万元/年;
(四)理事0.1万元/年;
第三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每年6月底前,会员应将会费交纳到商会秘书处,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存款后须告知秘书处。
第六条 市场开业庆典、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商会组织参加或邀请全国性行业人士参与,必然产生费用,视规模大小收取组织费3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会员单位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推荐证明材料,需具备三年以上会龄,非会员单位经推荐、考察入会(加入理事或常务理事且一次缴纳三年会费)方可出具推荐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的,即停止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交或免交会费申请,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同意后可以减交或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条 会费交纳账户
户名: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
银行账号:9010101109442050004426
开户银行:济南农商银行历山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402451010494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商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会费收支帐册,专款专用,加强会费的收支管理。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抵税)。
第十二条 商会秘书处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班子成员缴费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14年3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