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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7 13:43:25   浏览:

(2014年3月29日山东省五金机电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 商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聘用,聘用人员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

第八条 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品行、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

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第九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十条 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满,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四条 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第十五条 其它福利和补贴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手机通讯费。

第十六条 商会作息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商会实行考勤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商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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